【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2种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2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发现黑恶势力实施以下犯罪活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扫黑办”举报】
1、强迫交易。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及以上的。
3、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5、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聚众斗段。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
7、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什么是黑恶势力 “保护伞”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0、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11、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2、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3、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