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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的公告

根据《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陵政办发〔2018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及审核时间

201981日—831

二、保障范围

(一)具有县城范围内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村、东坡村九个居(村)委(以下简称九居(村)委)居民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退伍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具有九居(村)委居民户籍且无住房的就业人员)。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具有九居(村)委居民户籍的就业人员)。

三、申请地点

崇文镇人民政府

四、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本公告所称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和未成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婚子女(离婚须满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期)、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城市居住证上登记的家庭为单位。

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我县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369元,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495.2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00%(不含100%),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95.2元至19369元之间。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九居(村)委居民户籍1年以上;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369元,家庭总资产低于19369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村、东坡村)及周边岭常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南川村、沙上头村、红马背村(以下简称十五居(村)委)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在九居(村)委自行承租住房(不包括承租各类商业、生产、办公等经营性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性公房);

4.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和公租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受收入及财产限制):

1.具有九居(村)委居民户籍;

2.自毕业(退伍)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五居(村)委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退伍人员同时满足第125条规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受财产限制):

1.年满18周岁;

2.持陵川县公安局签发的城市居住证;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639元(以签发的城市居住证上登记的人口);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五居(村)委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申请提交资料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要求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档案》;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出具上学证明;

(四)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六)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

(八)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九)房屋租赁协议;

(十)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2张;

(十一)新就业无房人员还应提供单位证明及本人毕业证或退伍证;

(十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家庭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一)申请人到崇文镇人民政府,领取《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材料。

(二)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1.申请人到户籍地、居住地居(村)委和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地办理家庭住址、住房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到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家庭户籍、住房(房产)、保险、工商注册、车辆、缴纳公积金及使用、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或查询。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报家庭在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或认定意见后,向崇文镇人民政府提交资料和相关证明、证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4.资料齐全的,由崇文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并登记;

5.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申报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充齐全。

(三)崇文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评议,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建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由崇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理由。

(四)县住建局收集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的申报家庭档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居(村)委和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七、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对提出实物配租申请的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进行配租。具体租金以《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陵发改字〔2016144号)文件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4.5/平方米/月。

八、租赁补贴

(一)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已登记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可按规定领取补贴,专项用于支付其承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它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暂限定申请实物配租,不享受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按申请家庭中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人数发放,人均补贴面积20平方米,家庭补贴面积最大6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补贴8/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人均补贴为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70%,即5.6/平方米/月。

(三)申请家庭拥有住房的,按所拥有住房面积与补贴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一律按20平方米计算。

九、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申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回原承租的住房。拒不退回的,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拒不退房也不按规定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举报电话:0356-6207152 12319

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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