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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县已进入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一)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四)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三、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四、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防火,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陵川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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